English

维护法律尊 严依法保护文物

1998-08-15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。随后国家文物局公布了《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》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也相应颁布了《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《刑法》中增加了“妨害文物管理罪”条款。上述法规的施行,严厉地打击了文物盗掘、走私、毁坏等违法犯罪活动。有效地保护了大批历史珍贵文物。

可是在执行各项法规同时,也有不尽人意之处。去年全国发生几起严重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事件,其中两起在河北,一起是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擅自拆毁长城35米建环城公路;一起是张家口市宣化区扩建蔬菜贸易市场擅自拆毁唐代古城墙123米事件。两起违法事件的共同特点,都是地方行政领导无视国家文物法规,只考虑暂时和本地区利益,擅自做出的决定。这两起违法事件已发生一年有余,但违法者至今也没有得到真正处理,社会各界,广大群众反应强烈。

全国政协委员、著名的文物专家罗哲文先生对此事气愤地表示:“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法人违法,为了眼前的利益和所谓地方利益,为所欲为,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。我建议,对缺乏法制观念,没有文物意识,破坏文物的领导,一定要严肃处理,通报全国,否则,你拆一点,他拆一点,文物就没有了。”

现在是讲法治的时代,《文物保护法》已经出台十几年了,我们应该有法可依。对这种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的有关责任人,要有个说法。不能因为是‘集体讨论通过’的就放弃了对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,否则就难以刹住眼前这股破坏文物的邪风。目前文物违法违纪事件,多涉及到某些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。不了了之或从轻处理,只能对那些违法的地方领导起保护作用。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的法制观念,对有效的保护国家文物,将会起到更重要的作用。要切实保护文物,还必须动用法律强制手段,依法严惩那些毁坏文物者,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故意损坏国家珍贵文物的违法行为,有效地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。

《文物保护法》中明确规定:“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新《刑法》中“妨害文物管理罪”也明文规定:“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,后果严重的,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另外,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》中指出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是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武器,任何部门、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与这个法律相抵触的决定。擅自主张,玩忽职守,造成文物破坏,被盗或流失的要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人民政府对反映的问题如不及时处理,致使文物遭到破坏的要追究领导责任。”李铁映在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指出:“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,要在三年内基本遏制和制止文物盗掘、走私、毁损等违法犯罪活动。”要达到这一目的,必须充分发挥文物的法律保护作用,加强保护、惩治犯罪。

珍贵的历史文物,名胜古迹,即给人以历史文化传统的熏陶,又给人以赏心悦目的享受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精神需求的提高,它们所蕴藏的巨大价值将越来越被世人所认识。只要依法保护好文物,中华民族的千古文明定会代代继承,永传不息。

河北省石家庄市贺飞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